洛阳民俗博物馆藏品寄存、代保管、养护修复及咨询等服务制度

 

一、洛阳民俗博物馆藏品寄存、代保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洛阳民俗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管部主任负责博物馆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库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博物馆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

第三条 寄存、代保管收藏品必须是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第四条 收藏者和洛阳民俗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所有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经过洛阳民俗博物馆有关专家的鉴定,待协议签订后方能入库。

第五条 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第六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洛阳民俗博物馆展示时,应征得收藏者同意,标明收藏者身份。

第七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洛阳民俗博物馆可提供免费的保管、养护、修复服务,作为回报,我馆享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第八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洛阳民俗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二、代管藏品的养护、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制度

第九条 提供代管文物的养护、修复及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均为我馆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养护、修复咨询和帮助服务的人员在接受咨询时必须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第十一条 对咨询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意见时,服务人员不得态度懈怠,不得把问题推向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 咨询中如发现问题重大的、紧急的藏品养护、修复情况和事项时,应向咨询者明示,并提出相关建议。

 

洛阳民俗博物馆   

2018年10月20日